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探矿权人地质矿产勘查投入管理,加强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项目的费用。
二、勘查投入按单个探矿权进行核算。核算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形测绘;
(二)地质测量;
(三)遥感;
(四)物化探;
(五)钻探;
(六)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
(七)岩矿测试;
(八)其他地质工作;
(九)工地建筑;
(十)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地质勘查投入预算标准及勘查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进行核查。
四、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核算范围,加强对探矿权勘查投入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秩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发[2007] 150 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