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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已到期的矿业权是否应当补偿?


发布时间:

2025-03-28

关键词:矿业权延续、矿业权到期补偿、压覆已到期矿产

一、矿业权到期后的法律属性

要解答上述问题,关键在于理解矿业权到期后的法律属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虽设有期限,但期限届满并不等同于矿业权人权利的全面丧失,矿业权人享有在特定时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权利,且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其矿业权便有可能获得延续。并且,《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采矿权延续后的有效期回溯机制,即采矿权许可证的延续应自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这一规定为矿业权到期后的权益空白期提供了法律上的缓冲与衔接。因而,在矿业权到期至可能获得延续的这段时间内,直接剥夺矿业权人的所有权利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若矿业权人的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并依据规定实现了有效回溯,那么其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将得以恢复,进而重新获得因矿权压覆而可能产生的补偿主张权利。类似的观点也被法院的判例所支持,如在(2018)最高法行再6号再审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

总而言之,矿业权的到期并不等同于矿业权人权利的全面丧失。尽管到期后矿业权人无法直接进行勘查或开采活动,但他们依然保留有申请延续矿业权的权利。

二、压覆到期矿业权的后果

对于压覆已过期的矿业权的后果,同样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基于矿业权未能延续的具体原因,综合评估建设项目压覆到期矿业权时是否应支付补偿。例如,需要综合考虑矿业权到期后矿业权人是否主动申请延续及建设项目与矿业权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矿业权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向自然资源登记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延续申请,导致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此时矿业权的行政许可状态已终止,且缺乏恢复的可能性,矿业权人相应地丧失了基于该许可证的所有权益。在此情境下,建设单位无需就矿业权本身进行补偿。

然而,当矿业权许可虽已过期,但矿业权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延续申请,此时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压覆补偿,需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来判定。若审批通过,意味着矿业权人的权利得以延续,自原许可证到期次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建设单位若压覆该矿业权,则必须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拒绝批准延续,也不能直接免除建设单位的补偿责任。特别是当拒绝批准的原因与建设单位的压覆行为直接相关,导致矿业权人的延续申请未获通过时,建设单位的行为实质上对矿业权人造成了损害。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此部分详细分析及法律依据将在后文中进一步阐述。

三、建设项目与矿业权延续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建设项目对矿业权的压覆通常可以看作是对用益物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评估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必须严谨审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其间的因果关系这四大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建设项目单位是否为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时尤其会着重考虑建设项目的存在与矿业权未能延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矿业权未能成功延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设项目的存在,而该建设项目直接阻碍了矿业权的合法续期,此时直接否定建设项目主体的补偿责任,忽视了矿业权人原本可能依据法定程序获得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失公正。

以(2021)最高法民申6192号案例为例,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当建设项目(如铁路)与矿业权区域过近,且未能妥善协调与解决,导致矿业权续期受阻时,建设项目的压覆行为与矿业权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进一步而言,若建设项目全面压覆了矿业权区域,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不再设置该矿业权许可,此时建设项目无疑给矿业权人造成了直接且重大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被认定为责任主体,需承担补偿责任。相反,若矿业权未能延续是由于矿业权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如未按时申请续期或申请材料不全等,这种情况下,矿业权的失效与建设项目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设单位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四、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在处理压覆已过期矿业权的补偿问题时,一般会遵循如下原则:

1、权利基础审查:首先审查矿业权在压覆时是否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如果矿业权在压覆时已过期且未提出延续申请,则可能不具备请求补偿的合法权利基础。

2、因果关系分析: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压覆行为的时间点、影响范围、对矿业权正常行使的干扰程度,以及矿业权未能延续是否还存在其他非压覆原因(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自身经营问题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地质勘查和技术评估,以科学、准确地判定压覆行为与矿业权无法延续之间的直接性和必然性。如果压覆行为是导致矿业权无法延续的直接原因,则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

3、证据充分性要求: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矿业权无法延续的原因与压覆行为的关联程度。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说服力,可以收集并整理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证书、延续申请记录、自然资源部门相关通知或不予延续、注销矿权的决定、压覆行为实施前后的对比数据、专家评估报告等多种证据材料。同时,也需要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都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矿业权无法延续与压覆行为之间的联系。

4、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补偿问题时,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利益。一方面,要保障矿业权人因压覆行为遭受的合理损失得到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价值减损、预期收益损失、勘探开发投入等;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对建设单位施加过重的经济负担。总而言之,就是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建设单位承担不合理的补偿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压覆已过期的矿业权是否需要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矿业权到期但尚未获得延续的阶段,矿业权人仍可能具有请求补偿的合法权利基础;但如果矿业权未能延续是由于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建设单位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压覆矿业权时应谨慎核查矿业权的有效期及延续情况,及时与矿业权人沟通协商并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同时,在面临矿业权到期问题时,应积极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了解延续政策和流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对于矿业权人而言,在矿业权即将到期时应提前准备延续申请材料并及时提交申请。同时保留好与建设项目压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