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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评估

矿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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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等。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一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评估目的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同于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当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方法原理、来源、选取理由。

出具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或部分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或者拒绝出具报告。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要求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