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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矿产废弃材料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发布时间:

2025-03-28

原创 黎智鹏

一采石厂在某花岗岩区域开采花岗岩,丢弃了许多碎石在旁边。后该采石厂搬走。徐某某私自在此搭建碎石设备,把这些碎石加工后出售给他人用作工程材料,销售额为22.1万元。(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徐某某非法采矿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对采矿剥离物进行再利用行为的定性》)

 徐某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指控有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了罪轻辩护,一审判决宣告无罪。这是又一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值得实务人员警惕、重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花岗岩是矿产资源,徐某某没有采矿许可证,销售额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似乎就应该构成非法采矿罪了。但是,该罪属于行政犯,是否构成该罪,先要看行为是否违反《矿产资源法》。

2024年11月8日修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以下也是引用新法条文)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非法采矿罪是针对非法采矿行为而言。采矿是指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以上规定,开采的矿产资源具有自然属性,应针对处于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包括已经被开采出来的矿产。矿产废石尽管从源头来讲,也是地质作用形成的物质,但是已经经过人工整理,与原始状态的矿产资源存在区别。

此外,还可以从权利归属上区分非法采矿罪针对的对象。

《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开采矿产资源所指的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的。这种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延伸出探矿权、采矿权。与此相对应的是,这种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先要问问政府是否允许开采。

从法益侵犯角度来看,周光权教授认为:“非法采矿罪既妨害了矿产资源及其合理利用,又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权。” (参见周光权:《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中外法学编辑部》微信公号,2022年7月17日)没有经过许可而开采这种情形的矿产,就会侵犯国家所有权。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享有所有权,可以自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里面就包括了抛弃。对这种具体的矿产品的再次加工、利用,不需要像开采矿产资源那样需要行政许可。徐某某的行为就是针对被抛弃的碎石,这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对象要件,没有侵犯国家所有权。

与对象要件相关联的是,由于此前针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已经结束,徐某某再次利用废弃碎石的行为,也不是针对《矿产资源法》所指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采矿行为),也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行为要件。

综上,涉案行为不符合对象、行为要件,自然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